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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代理记帐机构2008年度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现将甬财政会[2008]15号《关于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对照文件精神,扎实、细致地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登记工作,认真、负责地填列相关报表,真实、完整地反映本机构代理记账情况,并于4月30日前按规定向区财政局会计科报送相关的报表及资料。

附:甬财政会[2008]15号《关于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甬财政会〔2008〕15号


关于开展对代理记账
机构2008年度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7号部长令)和《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会[2005]28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08年1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登记的对象和方式
凡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各县(市)、区财政局许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须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到原核准行政许可的财政局办理年度登记。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的,除由总所向其核准地财政局统一报送登记资料外,分支机构还要单独向其管辖地财政局报送一份登记资料。
本次年度登记工作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如有需要,各代理记账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二、年度登记的时间
代理记账机构2007年度登记的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至4月30日。
三、年度登记应报送的材料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专职和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按照《宁波市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6、代理记账机构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登记工作开展步骤
为保证本次年度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严格把关,指导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正  确进行年度登记工作,在收到年度登记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指正。
对未在规定期间进行登记,又不说明原因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据《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完成年度登记后应将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汇总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市局会计管理处。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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