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宁波市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 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单 位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现对我市开展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提 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财方针,与执行《会计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 所有权,也要保证单位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 
    (二)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采取委派财务总监或委派财会主管人员的形式,并实行谁 委派谁管理的原则。 
    (三)积极稳妥,做到先试点,后推开,逐步推进。 
二、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委派形式及对象 
    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为:政 府投资性公司、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大型国有企业、 财务收支活动和现金流量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重 大基建项目。 
    对政府投资性公司、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大型国 有企业、财务收支活动和现金流量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 及政府重大基建项目,主要采取由政府派驻财务总监的形 式。 
    对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国 有企业,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由控股(集团)公司 委派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 
三、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 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5年以上财会工作 经验。 
 &nb sp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担任政府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理的,还应具备工程预、 决算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年龄男性一般 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 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四、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一)受委派财务总监代表委派单位对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财务总监的权利: 
    ⒈参与所在单位涉及经费安排、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活动及参加相关内容的会议。 
    ⒉查阅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所在单位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 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⒊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所在单 位国有资产完整。 
    ⒋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奖惩具有建议权。 
    ⒌向财政部门或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在单位 年度审计提出方案。 
    ⒍委派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财务总监的职责: 
    ⒈督促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检查所在单位执行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对 所在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 进行监督。对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 相应责任。 
    ⒉审核所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 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 亏损弥补方案等,对所在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实 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与所在单位主要 行政领导人联合签发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对所在单位对 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承担相应责任。 
    ⒊审核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 情况进行监督。 
    ⒋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执行国家 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及重大财务收支活动 和财务经营管理业绩。 
    ⒌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受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代表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在 
    单位资产营运、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委派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 
    ⒈组织、落实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⒉依法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保 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⒊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 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方案。 
    ⒋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 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和单位财务管理及重大经营管 理情况。 
    ⒌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财会主管人员职责: 
    ⒈参与所在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 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日常财务收支 活动。 
    ⒉监督和参加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活动和执 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并对所在单位国有或集体资产流 失、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严重违反国 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⒊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 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 平,支持所在单位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⒋定期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重大 经营管理和违法、违纪事项。 
    ⒌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管理 
    政府确定需要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或项目,由财政或 国资部门负责对委派财务总监的选定、资格审查、任免和 业务指导,负责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及享受待遇 等事项的确定和管理,负责制定业务考核办法、奖惩制度, 并组织考核。由控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下 属单位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按上述原则,实 行谁委派谁管理。 
    (一)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资格认定及任免 
    委派部门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委派人员进行综合 考核(考试)。经考核(考试)合格后,经法定程序报有 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由委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任免规定 委派到试行单位任职。委派人员采取从委派部门系统内部 调选,如系统内无合适人选时,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委派 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 人员的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用程序相同。 
    被委派单位发现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不 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委派部门,经委派部门 审查核实后,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二)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人事、工资、福利的管理 
    为保证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相对独立,对政府委派的财 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由委派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委派部 门根据被委派单位特点和财务总监在被委派单位承担的工 作职责,确定其享受相应待遇,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国家公务员被委派任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其职务晋 升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 度。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政府重大基建项 目财务监理的任期按项目建设期限确定),任期届满,经 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财会主管人员的任 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 连任,但连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财务总监、财会人员 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担任该单位任 职。 
    (四)实行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委派部门要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建立业 务档案,加强对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管理、考核和继续教育。 
    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向委派部门报 告所在单位资产营运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业务开展情 况,对所在单位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委派部 门对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提出的报告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应 及时给予答复、指导。 
    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向 委派部门述职。 
    委派部门对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进行 考核,将述职报告及考核结果存入业务档案,作为续聘、 解聘、奖惩的依据。 委派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奖惩方案,对委派的财务总 监、财会主管人员给予奖励或惩处。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财 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试行)办法。制定 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试行)办法等, 应报宁波市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备案。
(2005-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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