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     为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甬政发[2001]97号)精神,按照区级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现对本区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范围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区财政全额拨经费的局级事业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含定期存单,银行存折、信用卡)。上述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区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方案有关银行单一账户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二、清理整顿的要求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区级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鄞党办[2002]19号)要求,抓紧做好本部门的账户清理工作,原在银行开设的机关经费账户原则上一律取消。对属机关本级使用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户、集中结算;对特殊需要保留的账户(主要指主管部门的转拨账户、特费账户),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保留,但必须专户专用,不允许用于其他收入和支出;对暂未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的专项资金(指基本建设、城市维护等项目资金)要规范开户,专款专用;对党、工、团、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开设保留的基本账户,也同时进行清理整顿。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未实行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财政部门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设的审核。  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财务管理的责任,通过清理整顿,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 要一律归并;需要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并说明有关情况。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管理。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复查和核查落实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2002年8月5日前,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      第二阶段:主管部门复查。8月5日至8月10日,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单位自查情况,对所属二级和基层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于8月10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三阶段:核查落实阶段。8月11日起,区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根据区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进度按排,对实施单位进行复查。以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和监督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负责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各单位自查出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或者继续私设“小金库”等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后,对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分类、造册登记,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2005-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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