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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公开招标,2008年度政府采购印刷定点企业和价格(见附件1)已确定,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运用财政性资金(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且自身无法完成的所有印刷业务纳入定点管理。保密印刷品按宁波市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印刷定点有效期为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定点范围内择优选择印刷。印刷定点情况见附件1。

三、印刷定点价格(含送货上门费用)为最高限价。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自身印刷业务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协商实际印刷价格。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与印刷定点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应该签订经济合同。纳入会计核算中心49家单位(局本级部分)印刷款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他单位的印刷应付款各单位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自行与定点企业结算,结算时间一般定为每月一次,也可与定点企业协商确定。定点印刷品价格计算办法见附件2。

定点印刷企业必须填制“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明确交印单位、印刷品名称、印数、纸张及价格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上写明验收情况。完工单一式三份,交印单位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印刷厂一份、区采购办一份。“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格式及填制要求见附件4。

五、监督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印刷业务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约束制度,严格执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印刷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2.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定点企业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管理执行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在定点管理实施期间,发现定点企业弄虚作假或被有效投诉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定点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未严格执行定点管理办法的,将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区采购办投诉电话:28866818 。定点企业服务承诺见附件3。

3.建立印刷定点采购业务情况统计分析表制度,对定点办法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定点企业按月在月底前将定点供应资料上报区采购办。(联系电话:28866812)

附件:1、印刷定点供应商情况表

2、定点采购印刷品价格计算办法

3、定点企业服务承诺

4、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

5、鄞州区政府采购定点统计表

二○○八年一月一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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