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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鄞州区政府采购空调器协议供货有关规定的通知

                           鄞财预[2008]73号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鄞州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鄞财预[2003]71号),经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2008年度政府采购空调器协议供货中标品牌、价格、供应商已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为了积极推进全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度我区参照市空调器协议供货实施高节能采购政策,挂式(除2匹)和柜式(除3,5匹)空调器能效比(EERSEER)达到二级,其他产品能效比达到或超过五级。使用节能环保空调器在短期内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效果和环保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明显的,也体现了政府部门率先垂范,厉行节约,倡导环保的宗旨。

二、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时间为200871日至2009630日。年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采购,年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按既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按协议采购管理实行的,事先报区财政局采购办批准。

三、空调器协议供货范围只限于公布的品牌、型号、供应商范围内,采购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果有特殊情况需采购规定范围外的产品,必须报区财政局采购办批准,按产品厂方承诺的工程机价格供货(没有厂方作出工程机价格供货承诺的产品不能采购)。采购单位在采购空调器前必须先办理《鄞州区政府采购项目协议采购审查表》审批,才能要求供应商供货;在空调器供货旺季(7月、8月、9)采购单位应提前向供应商约定供货量,以便供应商组织货源及时供货。空调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有效期内的供货价格。

四、各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鄞州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鄞财预[2003]71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本次空调器协议采购的各项工作。如果在协议供货期间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不能正常供货或被有效投诉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采购办反映,区采购办联系电话:2886681228866818;协议供货供应商、品牌、价格具体情况查询网站:<http://www.nbzfcg.cn>

五、在宁波市财政局公布的供应商名单中,由于宁波市人民空调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华凌品牌)未与我区签订供货协议,故这家供应商将不列入本年度鄞州区空调器协议采购的供应商.

附件1:挂式和柜式空调供应商一览表

附件2:四面出风嵌入式空调供应商一览表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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