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鄞财预[2006]46号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共交易中心: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参照《宁波市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我们重新制定了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通用性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专用性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具备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由部门依法组织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中已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管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相应的协议采购规定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除政府采购目录外并且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照专用性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四、本目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鄞州区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 二○○六年三月六日
(2008-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