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中介机构及部门采购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之一,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采购进口产品工作,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的,将予以查处。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进口产品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报送审核资料,经审核同意才能组织实施采购;对采购进口产品预算300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必须报市采购办审核。 四、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进行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采用推荐专家方式,但推荐结果必须到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2008-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