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鄞财预[2007]154号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07〕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制度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见附件一),作为供应商开展售后服务、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售后服务问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联系单按规范格式制作,要求正确使用。 (一)、统一制作格式 由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按统一格式制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招标机构领取、填写并粘贴联系单。联系单长9厘米*宽6厘米,白底黑字,用不干胶单面制作。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及型号、质保期、供货日期、安装日期、供应商名称、合同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联系电话,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和鄞州区监察局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规范粘贴使用 1、如实填写联系单上所列内容,不得缺项。 2、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必须在设备醒目位置粘贴联系单(不适合粘贴的除外),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协商解决,保证采购单位在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及时便利与供应商联系。 3、联系人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如遇人员变更或其他有关内容变更,应及时调整联系单或告知设备使用单位。 (三)、明确管理职责 1、采购单位应进一步强化维权意识,应按鄞财预[2006]110号文件要求组织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 2、在检查验收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规定要求提供联系单,应拒签政府采购验收意见。供应商在提供设备时应向采购人详细介绍设备的使用要求、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服务期等相关内容;工程和服务项目根据项目特殊性制定不同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3、在合同期内,采购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安装、验收设备或不能及时组织施工、提供服务的,应向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反映,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各单位的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当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和供应商或售后服务单位联系,并书面向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反映,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二、建立政府采购质量跟踪和抽检制度 (一)、对政府采购项目在售后管理中遇到的质量、服务问题,采购单位应及时向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反馈《鄞州区政府采购质量、服务存在问题反馈表》(见附件二),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和考核供应商售后服务和质量的依据。 (二)、区财政局采购办将聘请质量监督部门的专家和政府采购专家成立质量检测专家组,对供应商所供设备质量进行抽检,检查中标的供应商所供设备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配置,有否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三、建立供应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 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协助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共同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二)、 区财政局采购办将不定期地对售后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粘贴联系单、产品质量不符要求、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服务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经查属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1.对不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上粘贴售后服务联系单(不适合粘贴的除外)的供应商,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发现的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 2.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偷工减料或降低供货质量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3.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对采购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实,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并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第二次发现的即由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4.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一: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 货物名称: | 型号: | 合同号: | 供货日期: | 安装日期: | 质保期: | 供应商名称: | 联系人及电话: |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局 监制 监督投诉电话:28866818、28866813、 传真:28866822
附件二: 鄞州区政府采购质量、服务存在问题反馈表 采购单位(盖公章)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货物类( )工程类( )服务类( ) | 采购项目名称 | | 品牌(型号) | | 采购数量 | | 工期 | | 采购时间 | | 采购代理机构 | | 采购合同金额 | | 实际支付金额 | |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售后服务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售后服务(或施工)中出现的具体质量、服务问题: | | | | | | | | | | | | | | |
200 年 月 日
(2007-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