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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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鄞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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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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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区财政局会计科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方法: |
(0574)28866603、(0574)28866604 |
| 监督单位: |
市财政局
电话:
(0574)87188407 |
|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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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相关材料: |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3)学历(或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会计电算化证或五级以上珠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二张;
(6)《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单科合格证书原件。 |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申请人如果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计算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承诺时限: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收费情况: |
收费情况:考试报名费35元/科。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费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鄞州籍公民、外来人员但在鄞州区域内的企业从事会计或其他工作、鄞州区域内在读的大中专及职高学生,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免收20元/本的工本费
收费标准
考试报名费:35元/科
收费依据
浙财综字[2006]118号
年检情况
本业务事项需要每年进行会计继续教育24小时,并登记入证。 |
| 表格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