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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鄞州区财政局系统内目前依法实施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及调转
    三、会计代理记账审批
    实施主体:鄞州区财政局

 
项目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受理机构: 鄞州区财政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区财政局会计科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法: (0574)28866603、(0574)28866604
监督单位:

市财政局
电话: (0574)87188407

服务对象: 个人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材料: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3)学历(或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会计电算化证或五级以上珠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二张;
(6)《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单科合格证书原件。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申请人如果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计算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承诺时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收费情况:

收费情况:考试报名费35元/科。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费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鄞州籍公民、外来人员但在鄞州区域内的企业从事会计或其他工作、鄞州区域内在读的大中专及职高学生,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免收20元/本的工本费

收费标准
考试报名费:35元/科

收费依据
浙财综字[2006]118号

年检情况
本业务事项需要每年进行会计继续教育24小时,并登记入证。

表格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项目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及调转
受理机构: 鄞州区财政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区财政局会计科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法: (0574)28866603、(0574)28866604
监督单位:

市财政局
电话: (0574)87188407

服务对象: 个人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相关材料: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确须变更的证件。

申办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注册表上盖有效公章、提供有效学历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它确须变更的事由(如名字等变更);
2)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承诺时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办理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收费情况: 工本费减免
表格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项目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审批
受理机构: 鄞州区财政局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人: 区财政局会计科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法: (0574)28866603、(0574)28866604
监督单位:

市财政局
电话: (0574)87188407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相关材料: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年检时)代理记帐机构基本情况表。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帐的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申报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固定的办公场所;
4)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可延长10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下达批文。
收费情况: 工本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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